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同志的人權保障議題 2017/03/07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政策立場聲明

同志的人權保障議題

壹、議題現況分析

    奠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平等權保障見諸若干國際及區域人權公約,是個人無論其性傾向為何,基本權利均應予保障,包括:免於性傾向歧視及仇恨暴力行為;免於不人道羈押;享有言論、結社與集會自由;及性行為不應予以刑事處罰(OHCHR,2012)。台灣在國際同志社群中頗有聲譽,除各種同志活動蓬勃發展,並以法律禁止於就學、就業及長期照顧服務等領域,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1];但其他同志人權保障仍未全面到位。目前臺灣固然有九個縣市提供同性伴侶註記[2],可為醫療法上關係人認定依據,但與具有合法婚姻關係而享有法律制度性保障相差甚遠,對同志伴侶乃至單身者,其權利保障仍無法具體落實。立法院雖曾提案修正民法婚姻相關規定以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利,然相關草案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果。

 

貳、目前政策評估

    台灣雖有個別法律保障同志權利,但缺乏一部整合性反歧視法,致使同志權利保障仍無法全面落實;且目前涉及同志人權的法律係以消極禁止歧視,未能積極消弭歧視並創造平等友善生活環境。同性伴侶註記徒具象徵意義,口惠不實,缺乏實質權利保障,況可能為政府迴避修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利之托詞。由於同志在法律制度層面之權利保障嚴重不足,社會各種歧視言論及差別待遇層出不窮,且日益惡化。對同志的肢體暴力是較易被看見的仇恨暴力;但在防範同志受到仇恨暴力的思維下,卻忽略在台灣的同志常須面對的是那些看不見的暴力,包括言詞羞辱、被孤立、被視為不正常等狀況。此外,台灣是個強調家族主義的社會,這意味當家人無法接受同志時,同志反得承受更多因此而來的傷害。

 

參、政策建議

(一)建立社會工作者性別平權意識,對壓迫、異性戀霸權、恐同情結、及多重壓迫狀況有一定的敏感度;進而可摒除社會成見,在同理與全人的關照中,致力於改革社會,使同志能有身為人所應有的尊嚴、尊重、支持與平等對待。

(二)細膩檢視現有政策對同志造成的負面影響或傷害;除消極禁止對同志的歧視及不友善對待外,亦得積極消弭歧視、創造平等友善生活環境、增權同志社群。包括終止不實際的同性伴侶註記,給予同志(不論其感情狀況)該有的保障與福利;或留意、處理及消除對同志的制度及人際面向的暴力及肢體暴力傷害。

(三)社會工作除不歧視及不差別待遇服務接受者的倫理要求外,該進一步訂定反歧視辦法。

 

[1] 現今臺灣明確提及「性傾向」的法規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法》。

[2] 現在提供同志伴侶註記的縣市計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彰化縣與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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