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的反毒政策,是以「減少供應」(Supply Reduction)、「減少需求」(Demand Reduction)及「減少傷害」(Harm Reduction)三大工作方向為主。台灣的反毒策略也參照此國際反毒政策方向,「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行政院下設【毒品防制會報定期會議】,由法務部為主責之幕僚部會,各縣市相繼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統合社政、醫療、警政、勞政、教育、司法保護等政府資源,並善用地方資源。藥癮者的身分定位方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藥癮者視為「病犯」,兼具病人與犯罪人身分。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須先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程序,以戒除其毒癮。2006 年將【愛滋毒癮減害計畫】納入政府的戒毒政策,施行範圍逐漸涵蓋全國,以減少因毒品吸食造成的公共健康問題。
(一)實務執行上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仍以刑事司法體系為主。
(二)藥癮治療失靈、替代療法未顯效果。
(三)過往政策未確實執行,降低毒品需求之策略成效未彰顯。
(四)缺少常設之國家級專責機關,有效統合各級部門分工與資源。
(五)醫療戒治人力不足、戒治所功能難提升。
(六)注重吸毒者之行為表徵,忽略其吸毒成因及其隱含之社會心理問題。
(七)重法治、輕醫療;重防制、輕輔導。
(八)藥癮者需求未能回應其回歸社會適應的困難,導致其復發率高。
(九)預防工作侷限於校園,宣導內容限於毒品知識介紹,欠缺與生命和家庭的連結。
(十)非在學青少年喪失資源與保護服務體系。
(十一)政府挹注之資源與民間資源質量均不足。
(十二)拒毒工作之三級預防均失利。
(十三)社工及相關專業教育整備欠缺,學生服務投入意願不足。
(一)基本態度:
看重物質濫用者的生命經驗與價值,尊重、接納、關懷是我們的基本態度。
(二)對物質濫用的觀點:
毒品不是真正的敵人,使用者的心態、家庭功能弱化、社會排除與生命意義的迷失才是根本的癥結,我們視物質濫用為一種不良適應的問題表徵,是面對挫敗生活的無效因應模式。
(三)權益倡導:
在上述的前提下,物質濫用者的觸法行為,除了進行司法矯治與懲罰,其病人的身分理應保障以下的權利,包括:醫療權、受教權、社會權。
1.醫療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視藥癮者為病犯身分,兼具病人和犯人二重身分,但目前健保制度不給付藥酒癮之治療費用,非但沒有鼓勵戒癮,形同懲罰,建議加強病人取向的對待,健保應給付戒癮醫療之費用。
2.受教權:多數學校消極被動,傾向讓需要高關懷之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學生一旦非在學,即使社福系統、少輔系統有進行部分追蹤,青少年全然失去保護和資源,向違法組織靠攏,更為脫序。因此建議校方宜盡力留住學生在校,並強化實質的輔導機制。
3.社會權:藥癮者的復元必須協助其與重要他人以及家庭、社會的連結。社會關係的連帶與依附,才是藥癮復元與避免復發的保護因子。藥癮者處遇目標,以促使其回歸社會為核心。
(四)藥癮社會工作的發展與服務建議
1.社工教育應發展相關課程,引導學生學習藥癮社會工作所需的態度、知識與技能。
2.以案主為中心,尊重其意願,提供戒癮或減害的處遇策略所需之服務。
3.藥癮社會工作處遇的範疇應包括戒癮者、家屬及其環境。
4.處遇思維與優先次序:預防與輔導優先、治療其次、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
(五)對政府之建議
1.成立常設中央跨部會專責單位,專責規劃、推動、督導。
2.以健康促進的預防觀點,取代當前問題導向的配置資源方式,落實青少年健全身心發展之基本目標。
3.視藥物成癮為一種慢性疾病,提供持續性的治療服務,加強對藥物濫用防治資源之投注,特別是增加精神醫療之健保總額與預算,並給付戒癮醫療費用
4.增設藥癮者出監之後的治療性社區、中途之家、更生人職訓中心等中途機構,以銜接重返社區之路。中途之家的設置可分為無毒家園與減害家園二種類型。以幫助藥癮者戒癮或是減害,並兼顧就業與社會復歸。
5.重新調整三級預防的策略內涵,初級預防,針對一般大眾的普遍性預防(Universal preventive ),不要留於表面的毒品知識宣導教育,而應重視孩童與青少年的情緒教育、人際關係的教育、家庭教育及生命教育,增強其藥物濫用保護因子。
6.減低{只有驗尿而無輔導}之次級預防,選擇性預防(Selected preventive ),多強化心理輔導與家庭支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