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體系引進學校社會工作最早是1997年國民教育法修正,於第10條第4款明訂「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簡稱專輔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學校社會工作師被納入為專輔人員之一。教育部並推行「國民中學試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計畫」。自86學年度起試辦兩年。試辦結束,臺中縣、臺北縣、新竹市、臺北市、新竹縣分別延續辦理。2011年1月12日再次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估計應聘專輔人員5百餘人,其中學校社工師約220人。此外,2002年起學校社會工作師也進入特教學校。目前28所特教學校中有21所設置學校社工師,總計聘用22位特殊教育學校社工師。
目前各縣市學校社會工作師的設置分三類: 一是分區駐校模式。所有專任輔導人員(含學校社工師)均配置於55班以上學校,或區域中心學校,支援鄰近中小型學校。學生心理輔導諮商中心(簡稱輔(學)諮中心)只扮演督導與協調角色,新北市,臺南市屬此。二是輔諮中心模式。專任輔導人員均配置於輔諮中心,扮演三級輔導角色,支援各校,小型縣市大多屬於此類。三是輔諮中心與駐校並行模式。55班以上學校置校級專業輔導人員駐校,餘為市級專輔人員派駐輔諮中心,臺北、桃園,臺中、高雄、彰化屬此類。輔諮中心模式專輔人員鞭長莫及,與社區脫節,且難與學校輔導室組成輔導團隊工作。輔諮中心與駐校並行模式導致專輔制度斷裂,勞逸不均,難以發揮整體專輔團隊戰力。
2011年國教法修正,同時增加專任輔導教師(簡稱專輔教師)員額,其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24班以上者,置1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21班以上者,增置1人。
自民國101年8月1日施行,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全國國中小將新增專任輔導教師2,156人。
經過輔導諮商界長期的倡議,學生輔導法於2014年10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再大量增加專輔教師,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一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一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12班以下者,置一人,13班以上者,每12班增置一人。
(四)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專輔教師將再增加5,086人,達8,158人,成為世界上學生輔導人力編制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然而,專輔人員員額並未增加。依林萬億(2015)的研究,當前校園學生常見的問題以親職功能不佳最多,其次依序是就學不穩定、中輟、心理健康、人際困擾、偏差行為、性侵害、兒童及少年虐待疏忽、身體健康、少年犯罪、高風險家庭、網路沈迷、物質濫用、師生衝突。這些議題涉及家庭、社區、社會環境者多,可歸因個人者少。顯示,校園需求學校社工師更甚於輔導諮商人力。
(一)修正學生輔導法,將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減量,並將其中部分人力改聘學校社工師,以呼應校園學生需求。
(二)將各縣市專輔人力依學生數、學校數、地理條件等重新計算,而非依班級數配置,降低城鄉資源差距,並減少因班級數下降造成的人力不穩。
(三)各縣市依重新計算的專輔人力員額配置,統一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統籌分配派駐於大型學校或中心學校,支援鄰近中小型學校,俾利建立以學生為中心、以學校為本、以社區為基礎的學生輔導體系;並改善勞逸不均缺失。
(四)教育部應督導各縣市政府保障學校社工師的工作權、薪資、福利與相關勞動條件,以利穩定校園輔導體系。
貳、目前政策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