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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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單位
徵才單位
機構名稱
嘉義縣政府
電話
05-3620123#8306
傳真
地址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負責人
翁章梁
聯絡人
劉惠美
聯絡人Email
heimei1009@mail.cyhg.gov.tw
機構性質
縣市政府
服務項目
個案輔導
求才期限
2025/06/18
工作區域
南部
提供職位
偏鄉社工師督導、偏鄉社工師
性質
正職
需要人數
2
工作內容
*偏鄉社工師督導:
(一)辦理全縣高中、國中及國小學生輔導與諮商工作。
(二)各項行政業推動、督導及指導輔導人員。
(三)定期召開輔導人員督導會議,了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
協助。
(四)其他由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偏遠社工師: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七)協助規劃辦理輔導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八)接受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第三條第一項之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
之服務。
2、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待遇
薪距 :40,001~45,000,45,001以上
福利服務
(一)薪資:
*薪水比照公務員於每月月初發放。
*整年度考核甲等可晉級一階,最多可晉級到七等七階424薪點(約$59,487),職
前年資若符合規定可於次年申請併計晉級。
*專業輔導人員:
(1)偏鄉社工師若學士學歷以相當六等四階328薪點(約$46,018);若碩士學歷以
相當六等五階344薪點(約$48,263)起薪。
(3)若未有相關專業證照者:以相當六等二階296薪點支薪(約$41,528),
並於到職後一年內需考取相關專業證照始得續聘之。
*督導:(最高可晉級至八等七階,約$66,221)
約聘人員督導(偏遠地區社會工作師)以七等三階360薪點(約$50,508)起聘。
(二)其他相關福利:
專業輔導人員及督導依規定皆享有交通費補助、國民旅遊卡、年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年終獎金1.5個月。
專業發展:
(一)在職培訓與督導:每個月一次中心團督、寒暑假舉辦相關諮商輔導及在職訓練
研習活動。
(二)充足的諮商媒材與書籍資源:提供諮商媒材(卡片、遊戲治療箱、沙遊、桌遊等)
與編列相關書籍經費可視需求進行添購。
(三)工作夥伴相互幫助:中心夥伴皆都相當溫暖、彼此皆都樂於互相合作幫助,相
處氣氛佳。
人事經費來源
九成中央補助款,一成縣府自籌款
專業背景
有社工師證書,具社工師考試資格
雇用條件
一、本項計畫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若經費未能通過時則不予聘用,或若經費減少時,依錄
取順序通知聘任,另本計畫停止或結束時,本次甄選錄取人員應立即無條件解聘。
二、本甄選相關訊息公告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嘉義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等網站。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專業輔
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為專
業輔導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
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
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
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
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十二)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
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
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填表人
劉惠美